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2)云民終2308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昆明博美醫療美容門診部。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華區東風西路241號(南疆至尊大廈一至三層)。
法定代表人:莊慶發,院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賽,云南天外天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廖云肖,云南天外天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男,1981年1月11日生,漢族,身份證住址為浙江省寧海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俊,北京盈科(昆明)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上訴人昆明博美醫療美容門診部(以下簡稱“博美美容”)因與被上訴人陳行彪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云01民初57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2年12月30日進行了調查。上訴人博美美容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賽、廖云肖,被上訴人陳行彪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博美美容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或改判駁回陳**一審的全部訴訟請求;2.判令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由陳行彪承擔。事實和理由:1.涉案《少女臉龐》運用的圖形外形輪廓及內部側臉曲線是日常生活常見形狀,難以體現設計者的獨特個性和創造力,不應受著作權法保護。此外,一審依據涉案《少女臉龐》取得深圳數字作品備案中心的備案證書認定其為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沒有法律依據,我國實行的是作品自愿登記制度,版權登記部門對作品登記時不作實質性審查,即使申請人獲得著作權登記證書,也不當然享有著作權。2.即使法院認定陳行彪對《少女臉龐》享有著作權,但《少女臉龐》和被控侵權圖形不構成實質性相似。首先,一審比對作品時,未剔除花朵輪廓及女人側臉的表達已進入公有領域的部分。其次,《少女臉龐》是以女人側臉為基本打底形狀,重點展現“頭戴花朵”中“花朵”線條的流暢和彈性,表現其“花和女子優雅、柔美的特點,視覺上更精致、典雅”的創作目的。但是博美美容使用的被控侵權圖形只有女人的側臉輪廓,而無“花朵”這一神來之筆,缺乏最關鍵的構成實質相似的元素,故被控侵權圖形和《少女臉龐》不構成實質性相似,博美美容沒有侵犯陳行彪對涉案《少女臉龐》享有的著作權。3.一審判賠金額過高。陳行彪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因侵權遭受的損失或者博美美容的侵權獲利,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博美美容使用被控侵權圖形給《少女臉龐》作品造成社會評價降低或給陳行彪名譽造成不良影響,故不能認定陳行彪存在經濟損失。退一步講,《少女臉龐》創作并不困難,知名度較低,且博美美容經營規模較小,并未因此獲利,故博美美容不應賠償陳行彪任何損失。
陳行彪辯稱,1.《少女臉龐》具有獨創性,屬于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美術作品多以自然事物為元素進行創作,而自然元素經創作形成有獨創性的美術作品同樣受法律保護,不會進入公有領域。涉案作品雖以少女臉龐為元素,但并非自然元素的寫實描摹,獨創性有以下幾點:(1)圖形中頭戴花朵、長發飄舞的女人側臉經過陳行彪的原創構思和精心刻畫,現實中沒有相同的臉龐圖形;(2)圖形以綢帶般線條進行視覺刻畫,每根線條的扭曲造型、布局、粗細變化都經過精心提煉和塑造,線條優美流暢;(3)圖形整體布置在正方形底圖中,圖案線條以鏤空的方式進行色彩表現。并且,陳行彪將作品在深圳數字作品備案中心備案的時間表明沒有其他人比陳行彪更早創作出該作品。2.被控侵權圖形和《少女臉龐》構成實質性相似。二者均以長發女人側臉為設計元素,五官、頭發的造型刻畫完全相同,均采用綢帶般線條化的視覺表現方式,且線條造型的扭曲變化、粗細變化等亦相同。同時,二者的線條均填成白色,放置在方形底圖中,臉龐和方形底圖的放置位置、大小比例相同。不同人即使以相同元素進行設計,但因個人喜好、經歷、繪畫設計水平、設計手法等的差異,作品呈現有所不同。但被控侵權圖形在元素選擇、造型刻畫、設計表現等和《少女臉龐》幾乎相同,這種情況不可能是巧合,唯有抄襲才能做到。3.一審判賠合理。博美美容將被控侵權圖形作為其公司商標,于2016年3月開始大量使用于工作服、宣傳單、廣告、指示牌、招牌、公司形象墻、經營場所裝修及官方微信公眾號、官方微博、大眾點評網、新氧網、悅美網、更美網等網絡平臺的宣傳,至今侵權時間超過6年半。并且,陳行彪作為國內知名的標志圖形設計師,作品目前單個商標類別的授權使用費是3萬元左右。綜上,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采信證據正確,博美美容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予以駁回。
陳行彪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博美美容:1.立即停止侵犯陳行彪享有的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2.賠償陳行彪經濟損失人民幣5萬元;3.賠償陳行彪為制止侵權而花費的包括律師費、調查取證費等在內的全部費用人民幣3000元;4.在《春城晚報》刊登聲明賠禮道歉,消除影響;5.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深圳數字作品備案中心及深圳市創意設計知識產權促進會于2017年5月27日出具《原創作品備案證書》載明:備案申請人陳**,作品名稱少女臉龐,備案日期2012年2月5日,備案號為A20120205095158090。該圖形于2012年10月29日發表于設計之家網頁上(×××.cn),并在網址為“www.7981design.com”進行發布。根據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備案管理系統查詢,“www.7981design.com”網站為杭州七久八藝廣告設計有限公司所有。杭州七久八藝廣告設計有限公司及案外人陳彪分別出具《證明》,確認涉案《少女臉龐》圖形美術作品是陳行彪設計創作,著作權歸陳行彪所有。陳行彪對該圖形設計說明如下:圖形設計是頭戴花朵的長發少女臉龐形象。飄逸長發、精致臉龐、漂亮花朵。圖形用輪廓化線條畫的設計方式,將所有元素都以線條來表現,本人對線條位置擺放、線條造型進行過上百次的調整。線條表現采用了綢帶般的設計方式,使線條更加流暢,具有彈性,很好的表達花和女子的優雅、柔美的特點,視覺上也更精致,典雅。
2022年2月17日至18日,陳行彪對瀏覽“博美醫療美容”“昆明博美醫療整形美容”“昆明博美醫療美容東風西路總院”微信公眾號,瀏覽昆明博美醫療美容門診部官方微博,訪問網址為×××.com昆明博美整形網站,查看博美美容(文化大廈店)百度地圖全景圖片,瀏覽博美醫療美容(東風西路總部)大眾點評網展示圖片,訪問新氧網(×××.com)、悅美網(×××.com)、更美網(×××.com)上昆明博美醫療美容門診部簡介、醫院環境及商品簡介照片的過程進行截屏取證,并將取證結果向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申請時間戳認證,生成了對應的時間戳認證證書和時間戳驗證文件。陳行彪截屏文件顯示以下內容:1.前述微信、微博、網絡開辦或展示主體均為博美美容;2.博美美容于其外墻廣告、門店招牌、內墻裝飾、工作服、宣傳頁面等場景以及微信、微博賬號中使用了女性線條臉龐圖片;3.博美美容微信公眾號顯示博美美容使用前述女性線條臉龐圖片開始時間為2016年。
經庭審比對,陳行彪認為博美美容使用的女性線條圖形與陳行彪的《少女臉龐》圖形美術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
另查明,博美美容成立于2014年12月1日,系個人獨資企業,經營范圍為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核準的經營范圍和時限開展經營活動。
另查明,陳行彪為本案訴訟支付了律師費1500元。
綜合訴辯觀點,本案爭議焦點是:一、陳行彪主體身份是否適格;二、博美美容是否實施了侵犯陳行彪涉案作品署名權、復制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發行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如是,應如何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一、關于請求權基礎和主體問題。案涉《少女臉龐》圖形在整體造型、細節處理等方面均體現出作者對作品的線條、形狀等方面獨特的選擇、編排、組合,符合著作權法對作品獨創性表達,屬于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美術作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視為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本案中,陳行彪提供了著作權登記證書及在網站發表的證據,杭州七久八藝廣告設計有限公司及案外人陳彪亦出具證明稱案涉美術作品《少女臉龐》的著作權人為陳行彪,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陳行彪享有案涉《少女臉龐》美術作品的著作權,該權利依法應受法律保護。
二、關于是否構成侵權的問題。經當庭進行比對,博美美容使用的女性線條臉龐圖形與陳行彪主張的《少女臉龐》美術作品相比,均以曲線著重表現長發女性側臉,女性側面臉龐刻畫及發型表現完全相同,且線條的造型、粗細變化以及整體構圖、布局比例均構成相同,不同點為:1.案涉《少女臉龐》右側有兩組線條組成半朵花瓣和花心,被控侵權圖形則沒有花瓣線條,僅有與花心形狀高度近似的放大線條;2.案涉《少女臉龐》線條使用白色并放置在黑底方框中,被控侵權圖形存在多種配色和圓形、方形兩種邊框。一審法院認為,上述兩個差異點并不足以影響整體觀感上的實質性相似,故,博美美容使用的女性線條臉龐圖形與陳行彪《少女臉龐》美術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本案中,博美美容未經許可,將與陳行彪作品實質性相似的圖形用于商業運營、企業形象和宣傳使用未署名表明作者身份,侵犯了陳行彪對其作品享有的署名權;博美美容未經許可,將與陳行彪作品實質性相似的圖形懸掛于其經營場所門頭、店內,已侵犯了陳行彪對其作品享有的復制權;博美美容未經許可,將與陳行彪作品實質性相似的圖形置于微信公眾號、微博及新氧網、大眾點評網等網絡中,侵犯了陳行彪對其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三、關于博美美容如何責任承擔的問題。博美美容的行為侵犯了陳行彪作品的署名權、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對于陳行彪要求判令博美美容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訴請,屬于制止侵權的合理要求,予以支持。關于陳行彪要求博美美容登報予以賠禮、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因陳行彪未提供證據證明博美美容使用案涉侵權圖案給陳行彪的聲譽造成不良影響,對該項訴請,不予支持。關于賠償數額,本案中,鑒于陳行彪未能舉證證明其因侵權所遭受的損失或者博美美容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根據涉案權利作品的類型、創作難度、知名度、綜合博美美容侵權行為的主觀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及博美美容的經營規模等情況,酌定博美美容賠償陳行彪30000元。陳行彪主張因制止侵權產生了調查取證費,但未提交證據予以證實,不予支持;陳行彪主張的1500元律師費,有代理合同及發票佐證,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陳行彪的訴訟主張部分成立,對于成立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昆明博美醫療美容門診部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陳行彪備案號為A20120205095158090《少女臉龐》美術作品著作權的行為;二、被告昆明博美醫療美容門診部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陳行彪經濟損失人民幣30000元及維權合理支出人民幣1500元;三、駁回原告陳行彪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125元,由原告陳行彪負擔人民幣225元,被告負擔人民幣900元。”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雙方當事人對一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歸納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為:一、涉案《少女臉龐》一圖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二、博美美容是否實施了侵犯陳行彪涉案作品相關著作權的行為?三、如構成侵權,博美美容應如何承擔責任?
一、關于涉案《少女臉龐》一圖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獨創性體現在作品是作者獨立完成,并非抄襲模仿而成,同時作品是作者個性化的表達,至于選取元素是否常見,并非判斷標準之一。涉案《少女臉龐》在構圖、布局、線條等方面體現了作者獨特的選擇、編排、組合,符合著作權法上作品的獨創性表達,屬于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而陳行彪提交的《原創作品備案證書》等證據,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認定陳行彪享有涉案《少女臉龐》的著作權。
二、關于博美美容是否實施了侵犯陳行彪涉案作品相關著作權的行為的問題
經將陳行彪享有著作權的《少女臉龐》和博美美容使用的被控侵權圖形比對,二者均以曲線著重表現長發女性側臉,側臉輪廓及發型的表現相同,線條的彎曲、粗細呈現以及整體構圖、布局均相同,主要的區別表現在:第一,《少女臉龐》右側有兩組線條形成半朵花瓣和花心,被控侵權圖形僅有一組線條,形似半圓;第二,《少女臉龐》線條采用白色并放置于黑色方框中,被控侵權圖形則有多種配色和圓形、方形兩種邊框。本院認為,雖然二者存在上述不同,但是從構圖布局、繪畫手法以及整體觀感的呈現,二者構成實質性相似。博美美容未經許可,將與《少女臉龐》構成實質性相似的被控侵權圖形用于商業運營、企業形象和宣傳推廣,侵犯了陳行彪享有涉案作品的相關著作權。
三、關于博美美容應如何承擔責任的問題
既然博美美容使用被控侵權圖形的行為構成侵權,依法就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第一、二、三款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本案中,在權利人因侵權遭受的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的利益以及權利使用費無法確定的情形下,一審綜合考慮涉案作品的類型、創作難度、知名度、侵權行為的相關情節等因素酌定博美美容賠償陳行彪經濟損失30000元以及維權合理支出1500元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博美美容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87.50元,由上訴人昆明博美醫療美容門診部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賀 茭
審判員 沈 靈
審判員 陳 姣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書記員 王麗文
我也要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