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圖為本案所提到的數字作品備案證書)
廈門谷元吉餐飲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復制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5)思民初字第9409號
原告洪**,男,漢族,1991年7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廈門谷元吉餐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嶺兜北二路**之5。
法定代表人但薇,執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鄭毅鋒,福建力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葉翔,福建力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洪**與被告廈門谷元吉餐飲有限公司(簡稱谷元吉公司)侵害作品復制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代理審判員李緣緣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洪**、被告谷元吉公司委托代理人葉翔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洪**訴稱,被告谷元吉公司因經營需要邀請原告為其設計“谷元吉”視覺形象系統,原告于2015年3月9日以電子郵件的形式將“谷元吉”視覺形象基礎要素之標志圖形樣本發給被告,后雙方因報酬問題未能達成交易。自2015年4月4日起,發現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將“谷元吉”標志圖形印在衣服及帽子等服飾上,作為公司的工作制服予以使用。經原告多次警告,被告至今仍未停止侵害。原告系“谷元吉”標志圖形的作者,依法享有完整的著作權,而被告未經原告許可,擅自使用該作品,嚴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故原告請求判令:1、被告谷元吉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依法享有著作權的“谷元吉”標志圖形,并立即刪除該作品及相關制品;2、被告谷元吉公司賠償原告損失共計(人民幣,下同)10000元;3、被告谷元吉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原告洪**為支持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
1、身份證,證明原告訴訟主體資格。
2、企業登記信息、組織機構代碼證,證明被告的基本信息。
3、雙方郵件往來網絡截圖、作品設計委托項目方案、V1項目列表、委托設計費用,證明原被告雙方接洽委托過程。
4、證人彭某的證言,證明原被告雙方接洽委托過程。
5、“谷元吉”標志圖形設計草圖、原文件、原創作品備案證書,證明原告系該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完整著作權。
6、侵權照片,證明被告未經許可,擅自使用該作品。
7、獲獎證書,證明原告具有中級設計師以上水平。
8、著作權轉讓合同、平面設計指導價格,證明被告的侵權行為造成原告實際損失1萬元以上。
被告谷元吉公司辯稱,1、被告在原告起訴前已不再使用原告提供的標志圖形;2、被告僅是將原告提供的圖形印制在樣衣上,沒有印制在其他商品上,未給原告造成實際損失,也未銷售含原告設計圖形的任何商品,原告要求賠償1萬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被告谷元吉公司未提供證據。
根據當事人的舉證、質證及相關陳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實:
原告洪**設計的“谷元吉”標志圖形,并于2015年5月6日在中國深圳數字作品備案中心進行了網絡備案(作品備案號為A20150506090848765),并取得《原創作品備案證書》。原告洪**將“谷元吉”標志圖形提供給被告谷元吉公司,被告將上述標志圖形印在衣服上并作為員工的服裝使用。
另查明,原告洪**的作品曾入選“第十二屆全國美術作品展覽”和“亞洲海報前衛實驗設計展”,其曾與案外人簽訂《平面設計委托合同書》進行品牌形象設計與產品包裝,總費用為30000元。
本院認為,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原告將“谷元吉”標志圖形進行網絡登記,署名為洪**,故原告為該標志圖形的著作權人,其對該作品享有的著作權應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被告谷元吉公司未經原告同意,也未支付報酬,將“谷元吉”標志圖形用于其公司的員工服裝上,其行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作品著作權,應當依法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關于賠償數額,本院認為鑒于原告無法證明其遭受損失的具體數額,亦未能證明被告的違法所得,本院將綜合考慮涉案作品的類型、暢銷度、知名度、侵權行為的性質、后果以及被告的主觀過錯程度等因素,對原告請求的賠償數額在法定賠償額限度內酌情予以確定。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四款、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廈門谷元吉餐飲有限公司應立即停止使用侵犯原告“谷元吉”圖形標志著作權的相關制品;
二、被告廈門谷元吉餐飲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洪**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8000元;
三、駁回原告洪**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25元,由原告洪**負擔5元,由被告廈門谷元吉餐飲有限公司負擔20元。被告應負擔部分應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李緣緣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陳阿麗
本案所適用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第十一條第四款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第四十七條第一款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并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法官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文章來源于中國裁判文書網(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587486fe52e64df3be248257d8ca68dc)
我也要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