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圖為本案所提到的數字作品備案證書)
宿遷市三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8)蘇民終664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陳**,男,1979年5月11日出生,漢族,住所地浙江省寧海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行彪,男,1981年1月11日出生,漢族,住所地浙江省寧??h。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宿遷市三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九洲大道**。
法定代表人:姚旭,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蘇洋,北京大成(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陳**因與被上訴人宿遷市三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辰科技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蘇13民初16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陳**一審訴稱:陳**一直從事平面設計工作,2003年與弟弟陳行彪組建杭州七久八藝廣告設計有限公司,專注于提供高品質的品牌設計服務,并長期進行人物、動物元素商標圖形的創作和授權、轉讓業務。其創作的平面設計作品先后榮獲上百個國際、國內設計獎項,被國內外眾多專業設計刊物刊登發表,并被圈內同行公認為中國平面設計公司100強之一。在人物、動物元素商標圖形創作領域,陳**是目前國內最資深,相關優秀作品數量最多的設計師之一。2007年12月1日,陳**創作設計了《花與女人臉圖形》美術作品。2008年8月1日,陳**在深圳數字作品備案中心對該作品進行了備案,并作為陳**的代表作品之一廣泛發表于各種專業設計刊物和論壇,為陳**贏得了廣泛好評。同時,陳**將該作品刊登在自己公司官方網站開展授權業務。2017年2月,陳**發現三辰科技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將涉案美術作品篡改后作為其所開發產品“一水一容”的品牌商標,大量使用于產品、包裝和廣告宣傳銷售中,并從2010年6月2日起分別申請注冊了6個不同類別的商標,侵犯陳**的著作權將近7年之久。在此之前,三辰科技公司既未征得陳**同意,也未支付相應的使用費,其行為已經構成侵權。為避免這種不合法的狀況延續,減少損失,故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三辰科技公司:1、立即停止侵犯陳**享有的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2、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陳**經濟損失人民幣4.5萬元;3、賠償陳**為制止侵權而花費的包括調查取證費、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在內的全部費用人民幣3000元;4、在《宿遷晚報》刊登聲明賠禮道歉,消除影響;5、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三辰科技公司一審辯稱:其行為不構成侵權,請求駁回陳**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1、三辰科技公司已經行政部門審批獲得了合法的“一水一容”商標權,三辰科技公司的行為不構成侵權;2、三辰科技公司的商標由文字和圖案組成,商標中的圖案與陳**的圖案不同。陳**圖案表現的是花瓣,設計主題是《花與女人臉圖形》,三辰科技公司圖案表現的是水滴,蘊含一水一容的商品內含,二者表達的主題不同,本質上無相同之處;3、三辰科技公司使用的一水一容圖案系委托設計公司在2010年完成,完成后即依法申請注冊了商標。三辰科技公司圖案及商標的創意均來源于“女人是水做的”。三辰科技公司產品成分是水,名稱是一水一容,設計者是把一個美麗女子的容顏設計在水中,具有獨創性;4、陳**稱抄襲其圖案沒有證據證實。
一審法院查明:
陳**于2000年畢業之后一直從事平面設計工作,2003年11月17日其與弟弟陳行彪成立杭州七久八藝廣告設計有限公司,長期進行人物、動物元素商標圖形的創作、授權和轉讓業務。2008年8月1日,深圳數字作品備案中心、深圳市創意設計知識產權促進會對陳**的《花與女人臉圖形》美術作品“
”登記備案,作品的備案號是A20080801145536。美術作品“
”的設計思路是:該圖形的創作靈感來自于對花朵的觀察,通過觀察發現花瓣邊緣的波浪曲線能夠演化成人的側臉形象,加之古代就有把女子比作花朵的詩句,如果將兩者設計融合在一起將是絕佳的創意。通過多次設計之后,選取花苞進行創作,通過花苞與女人側臉的結合,視覺更為單純,女人的臉龐也更為突出,含苞待放的寓意也更為美好。通過使用線條的表現方式,很好的表達出花與女人的優雅、柔美的特點,視覺上更加精致、清新。
2008年8月5日,杭州七久八藝廣告設計有限公司使用“
”美術作品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注冊第3類商標,申請號為6883208。陳**創作美術作品“
”之后,將其上傳到杭州七久八藝廣告設計有限公司網站上進行宣傳。
三辰科技公司系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于2009年3月27日,其經營范圍是海洋生物技術研發、轉讓,復配食品添加劑生產、銷售。
三辰科技公司委托南京朗盾廣告有限公司為其生產的產品設計商標圖形,南京朗盾廣告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開始設計“
”。該圖形的設計理念是:該作品適用于抗衰產品、女性專用飲品等方面的形象識別、廣告宣傳及其他周邊等設計制作方面。以女人是水做的為設想,采用水滴形為外輪廓,虛實結合的線條勾勒出女性的臉龐,恰似一水一容呵護用戶,體現出一水一容所追求的健康抗衰的效果。
三辰科技公司使用“
”分別于2010年6月2日申請注冊第30類注冊號8356746號注冊商標,2010年6月7日申請注冊了第3類注冊號8369401號注冊商標,2012年4月16日申請注冊第5類注冊號10771702號、第32類注冊號10771700號、第33類注冊號10771699號、第44類注冊號10771701號注冊商標。三辰科技公司將使用“
”注冊的商標印制在自己生產的產品之上,并在自己公司的網站及139網購網、007商務站網站進行宣傳、銷售。
本案一審爭議焦點為:1、陳**對“
”是否享有著作權,其是否有權就本案提起訴訟。2、三辰科技公司在注冊商標中使用“
”圖案并將其印制在產品之上進行宣傳、銷售是否侵犯了陳**對“
”享有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3、如果上述侵權行為成立,三辰科技公司應如何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
關于第1個爭議焦點,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涉案“
”系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繪畫作品,屬于美術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本案中,陳**于2008年8月1日在深圳數字作品備案中心對“
”進行了備案,備案的申請人為陳**,在沒有其他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認定陳**是涉案美術作品“
”的著作權人。因此,陳**有權以自身名義對侵犯“
”著作權的行為提起訴訟。關于深圳數字作品備案中心的性質、功能,以及在該中心備案是否當然對作品享有著作權,因陳**提供該中心的備案證書的目的是證明其創作、備案“
”的時間,故對其他事項不予審查。
關于第2個爭議焦點,陳**的美術作品“
”的創作和設計理念是女人的側臉與花瓣的融合。尤其是花瓣邊緣的波浪曲線與女人的側臉形象的設計,既是花瓣的曲線又是女人側臉的弧線,構成了一幅完整的女人花圖形,體現出花與女人的優雅、柔美的特點,視覺上更加精致、清新。
三辰科技公司申請注冊為商標的“
”圖形,系三辰科技公司委托南京朗盾廣告有限公司為其生產的產品設計商標圖形,其創作和設計理念是該作品以女人是水做的為設想,并采用水滴形為外輪廓,通過虛實結合的線條勾勒出女性的臉龐,恰似一水一容呵護用戶,體現出一水一容所追求的健康抗衰的效果,適用于抗衰產品、女性專用飲品等方面的形象識別、廣告宣傳以及其他周邊設計等設計制作方面。
上述兩幅作品的核心部分都是花瓣的波浪曲線和女人的側臉形象。通過比對,三辰科技公司的“
”圖形與陳**的“
”基本相同,均為花瓣的波浪曲線與女人側臉的形象的融合,兩幅圖片的女人的側臉形象輪廓基本一致,其臉型、鼻子、嘴巴的大小、嘴唇厚度、下巴形狀和大小、脖子的造型均一致,所不同的僅是花瓣的波浪曲線。一審法院認為,兩幅作品已經構成實質性相似。
陳**的“
”已經于2008年8月1日在深圳數字作品備案中心進行備案,并且在其成立的杭州七久八藝廣告設計有限公司網站上進行發布、宣傳,該作品已經公之于眾,他人具有接觸該作品可能。三辰科技公司系在2010年1月委托設計完成并獲得,三辰科技公司的“
”完成系在陳**的“
”發表之后。三辰科技公司使用“
”申請注冊商標并將其印制在產品之上進行宣傳、銷售的行為未經陳**的許可。
綜上所述,陳**為“
”的著作權人,該作品已經公之于眾,他人有接觸陳**在先作品的可能,且三辰科技公司的“
”與陳**的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可以認定三辰科技公司的“
”抄襲了陳**的“
”作品,一審法院認定三辰科技公司構成對陳**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侵犯。此外,三辰科技公司未經陳**許可,在網絡平臺等處宣傳推廣該侵權圖形,并將其注冊為商標,侵犯了陳**的復制權、發行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
關于第3個爭議焦點,三辰科技公司侵犯了陳**對“
”作品享有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其應該承擔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關于陳**主張三辰科技公司在《宿遷晚報》刊登聲明賠禮道歉和消除影響的請求,陳**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三辰科技公司使用侵權圖形給陳**的聲譽造成不良影響,因此該項請求,依法不予支持。
關于陳**主張三辰科技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和合理支出的訴訟請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因陳**既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因三辰科技公司的侵權行為所受到的具體損失或三辰科技公司因侵權所獲得的具體利益的有效證據,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包括涉案作品的類型、三辰科技公司的經營規模、過錯程度及侵權行為情節、陳**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等因素,一審法院確定三辰科技公司賠償陳**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10000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一審法院判決:一、宿遷市三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陳**對美術作品“
”享有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二、宿遷市三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陳**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0000元;三、駁回陳**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00元,由陳**負擔500元,宿遷市三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負擔500元。
陳**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三辰科技公司賠償經濟損失4.5萬元及為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3000元,并在《宿遷晚報》刊登聲明,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一、二審訴訟費全部由三辰科技公司負擔。主要事實和理由:一、三辰科技公司惡意侵權情節嚴重,一審判決賠償額明顯過低。三辰科技公司抄襲篡改陳**涉案美術作品,并從2010年6月起開始申請注冊了6個不同類別的商標,大量使用于其生產、銷售的產品包裝和宣傳中,侵權時間超過7年之久,且導致陳**無法授權他人再申請注冊商標并使用,給陳**造成大量的經濟損失。二、三辰科技公司依法應承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陳**系國內知名標志設計師,三辰科技公司的抄襲篡改行為導致他人誤認為其使用的圖形是原始設計圖形,將給陳**的聲譽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侵犯了陳**的人身權。
三辰科技公司二審答辯稱:1、三辰科技公司不存在惡意侵權。案涉爭議圖形是其委托廣告公司設計,在支付相應對價后使用該圖片無可厚非,且直到本次訴訟才得知圖片系抄襲。2、對于已經設計完成的涉案圖形,三辰科技公司委托商標事務所申請注冊商標,并聽取商標事務所的建議注冊六大類商標亦無不妥。3、侵權時間長不等于侵權行為危害性大。結合二審提交的新證據,可以證明三辰科技公司對涉案產品研發升級,并重新申請注冊、使用“金教授”商標。4、涉案圖形確實系抄襲陳**的作品,三辰科技公司對此表示歉意,但不存在商標侵權,其本身也是受害人。綜上,請求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爭議焦點:三辰科技公司應如何承擔民事責任。
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有相應證據支持,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中,三辰科技公司提供了第17767206號、第17767307號、第22303810號“金教授”商標注冊證,以證明其對涉案產品重新調配升級后,在該產品上使用的商標是“金教授”。
陳**對上述證據真實性無異議,對關聯性有異議。
本院對上述證據真實性予以確認,對關聯性將綜合本案事實作出認定。
本院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本案中,陳**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實際損失及三辰科技公司的違法所得,故本案適用法定賠償。雖然三辰科技公司在網站上使用涉案侵權圖形“
”對外推廣宣傳其產品,但陳**未能提供三辰科技公司實際銷售侵權產品的相關證據。綜合考慮涉案作品的類型、三辰科技公司的主觀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性質、侵權后果、陳**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一審法院酌情確定本案賠償額為1萬元并無不當。陳**上訴稱賠償額過低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陳**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涉案侵權行為對其聲譽造成了不良影響,故其主張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亦不予支持。
綜上,陳**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應予以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750元,由上訴人陳**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曹美娟
審判員 何永宏
審判員 劉 莉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黃晶焱文章來源于中國裁判文書網(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2b5285285998449f9cd4a9c00180847d)
我也要備案